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9〕10号
时间:2019-02-2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久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锦文
地 址:株洲市石峰区郭家塘村巷元塘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9月10日,株洲市石峰区久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民道与茅太新村巷元塘组村民叶敏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面积为2.6亩,合同约定流转时限为30年,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流转土地为叶敏坚家的承包责任田。2018年9月至11月,株洲市石峰区久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茅太新村巷元塘组流转的土地上新建了一层四合院房屋及设施,房屋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房屋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013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为茅太新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石峰区久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茅太新村巷元塘组新建房屋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石峰区久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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