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9〕9号
时间:2019-01-3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杨艳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天台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为荷塘区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天台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村办企业包装纸板生产基地,该企业所用集体土地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批单号(2014)政农转字第17号,批准面积2.8876公顷。
2018年,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块拟以荷塘工业集中区天台村储备地块一名义报批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经现场勘查发现其厂区建设区域超过原批准红线,超出部分位于已批准土地东侧,面积约860平方米,该地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预审过程中被执法大队发现。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荷塘工业集中区天台村储备地块一)超批准红线建设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868平方米,其中园地748平方米,林地1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86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壹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1736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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