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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9]第8号

  时间:2019-01-31

被处罚人:黄瑶

住    址:株洲市庆云街道办事处谭家塅村甘塘冲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明,当事人黄瑶,男,现28岁,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株洲市庆云街道办事处谭家塅村甘塘冲组。2018年8月18日黄瑶与谭家塅村甘塘冲组签订鱼塘承包协议,组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双方约定将本组一间鱼塘承包给黄瑶经营,面积3.32亩,租金每亩9.8万元,一次性付清,租期40年。签订协议后,当事人以整治臭水沟名义向上级部门签字同意提出将水塘覆土的申请报告,但未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年8月底当事人黄瑶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山体并将废弃渣土填入本组耕地及水塘内。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立即下达了“2018第0000138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现已停止施工,经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开挖山体及填土面积共2531平方米,(其中耕地237㎡,林地95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17㎡,建设用地387㎡,其他土地34㎡)。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黄瑶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挖山毁林并将废弃渣土填入本组耕地及水塘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黄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耕地20元/㎡,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处以15元/㎡的罚款,即叁万玖仟壹佰伍拾圆整(3915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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