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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24号

  时间:2018-12-21

被处罚单位: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余翔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3年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意向迁入金山工业园,同年,通过网拍形式拍得一块面积为979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c(1)4548,并建成一面积7000余平方米的厂房。

2018年,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经现场勘测发现其厂区建设面积超过出让红线,超出部分位于已出让土地与金山路之间,面积约500平方米,该公司补办用地手续预审过程中被执法大队发现。经查,2013年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拍得该地块使用权前,金山路建设规划调整,导致所拍土地较预期有所减少,在厂房建设过程中不得不占用部分金山路绿化用地修建厂房大门及传达室,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超出让红线建设567.88平方米,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即(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茂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567.88㎡土地处以罚款:贰仟捌佰叁拾玖元整。(¥2839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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