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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22号

  时间:2018-12-20

被处罚人: 罗雪峰

住    址:株洲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华新村芦家冲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当事人罗雪峰,男,现年48岁,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株洲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华新村芦家冲组。当事人于2018年3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华新村芦家冲组、道田村集体土地建设搅拌站及配套设施,目前搅拌站已完成并投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第0001557号)”, 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测量,认定该当事人实际占用了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新村芦家冲组集体土地5460㎡,其中林地1188㎡、其他土地4272㎡,该项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合所述,我局认为罗雪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搅拌站及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我局决定对罗雪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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