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120号
时间:2018-12-20
被处罚单位: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袁铁建
案 由: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经查,2006年9月,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及拾义塘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以低洼田改造名义对本组株醴路旁耕地进行填土平整。当时,经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恢复耕地面积15742.5平方米,但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拾义塘组于同年10月擅自将剩余10924.5平方米已平整的土地出租给兄弟木业用于木业加工厂生产经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7年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4622元。租赁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补签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土地面积18亩,租赁期限10年,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兄弟木业已支付8年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10800元整。2013年12月28日,株洲兄弟木业将该宗土地整体转租给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后,于2014年1月1日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与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拾义塘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44年1月1日止,租金每年45000元,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180000多元,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拾义塘组共收取两个企业土地租金490800余元。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租赁该土地后,对原厂房进行拆除,并改建成钢架结构厂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7847㎡(其中耕地5056㎡,建设用地2137㎡,其他土地654㎡)。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及拾义塘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五里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2.没收非法出租土地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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