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119号
时间:2018-12-20
被处罚单位: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
法人代表:齐建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6年9月,五里墩村委会拾义塘组以低洼田改造名义对本组株醴路旁耕地进行填土平整。当时,经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恢复耕地面积15742.5平方米,但五里墩村拾义塘组于同年10月擅自将剩余10924.5平方米已平整的土地出租给兄弟木业用于木业加工厂生产经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7年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54622元。
2013年12月28日,株洲市兄弟木业将自己租赁的五里墩村拾义塘组18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配套生活用房、机械设备等整体转租给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并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初,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转租的集体土地上对原搭建的厂棚及配套生活用房进行拆除,并改建成钢架结构厂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7847㎡(其中耕地5056㎡,建设用地2137㎡,其他土地654㎡)。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五里墩村拾义塘组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芦淞区佳豪木业经营部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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