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118号
时间:2018-12-20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北大资源株洲航空未名项目位于董家塅办事处道田村范围,已办理用地手续。该项目土方工程由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2018年7月13日,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信达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运输合同。2018年7月中旬,项目开始平整土地,其土方工程承包方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运输方株洲市信达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百井村一处,白关镇玉泉村两处进行卸土。经国土分局、区农村工作局、董家塅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卸土区域填入的为项目平整土地的废弃黄土,无建筑垃圾废渣。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信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上述三处卸土总面积13651㎡(其中占耕地3172㎡,林地6052㎡,水塘3282㎡,其他土地面积354㎡,建设用地面积791㎡)。违法卸土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信达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百井村,白关镇玉泉村进行非法卸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鉴于其填入的废土为项目平整土地的山体黄土未达到不可恢复状态,且为一般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信达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卸土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对非法卸土范围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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