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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11号

  时间:2018-11-22

被处罚单位: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7年金山新城日月湖项目启动建设,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土地整理等前期服务。2018年8月,金山新城日月湖项目一期基本建成,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对日月湖项目二期、三期工程范围进行土地整理等前期施工,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整理施工占地面积80.271亩,其中耕地65.148亩,林地3.912亩,建设用地11.211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平整土地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即(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金城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53514㎡土地处以罚款:伍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元整。(¥53.514万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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