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10号
时间:2018-10-24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恒鑫玻璃灯饰厂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8年8月,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恒鑫玻璃灯饰厂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湖田村集体土地修建玻璃厂房,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8第0000601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3756㎡,其中非法占用713㎡为农用地,3043㎡为建设用地,该宗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恒鑫玻璃灯饰厂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湖田村集体土地建设玻璃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恒鑫玻璃灯饰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713㎡为农用地按20元/㎡,3043㎡为建设用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零伍圆整(¥5990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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