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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05号

  时间:2018-10-12

被处罚人罗常      

案    由:非法开采

2018年9月20日,罗常未经依法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农科社区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罗常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农科社区开采建设用砂,未经依法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2018年9月期间,罗常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行为属零星开采。

2018年9月29日向当事人罗常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罗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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