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96号
时间:2018-08-03
被处罚单位:湖南隆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湖南隆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东湖管理处13队集体土地做隆太建材的囤货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8第0000675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非法占地面积1002㎡,其中非法占用耕地689㎡,林地215㎡,其它土地98㎡,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 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隆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东湖管理处13队集体土地做隆太建材的囤货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隆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689㎡耕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合计金额为13780元),林地与其它土地313㎡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合计金额469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柒拾伍圆整(¥1847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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