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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95号

  时间:2018-08-03

被处罚单位:株洲创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龙铁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创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东湖管理处10组集体土地做碎石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8第0000676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非法占地面积1723㎡,其中林地172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创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东湖管理处10组集体土地做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创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贰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圆整(¥2584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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