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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86号

  时间:2018-08-16

被处罚人:谭定国

案    由:非法开采

2018年7月5日,谭定国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群丰镇旗云社区开采、交易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谭定国在天元区群丰镇旗云社区修建自家私宅挖地基时,发现建设用砂,并将其开采、卖出从中获利4000元。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 2018年7月期间,谭定国非法开采建设用砂300吨,属零星开采。

2018年8月3日向当事人谭定国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经济困难,并对矿产资源破坏较小,经会审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谭定国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肆仟圆整(¥4000.00),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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