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83号
时间:2018-08-13
被处罚单位: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孟志锋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6月,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756号),2017年7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2155㎡土地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7〕45号)。2017年10月该宗地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为建设用地,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组织资料,办理用地手续中。2017年下半年,该企业为达到环保要求,对砂石料场进行了全封闭覆盖建设,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21300㎡,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254㎡,林地10511㎡,交通运输用地3662㎡,其他土地135㎡,建设用地511㎡,未利用地5227㎡。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边报边擅自占用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1254㎡耕地,按1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非法占用的20046㎡其他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壹万贰仟柒佰柒拾圆整(¥11277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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