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5号
时间:2018-07-30
被处罚人:余德军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余德军,男、现年52岁,汉族。2014年12月,余德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董家塅办事处五里墩村牛脑组非法占地开办洗砂场,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非法占地行为,当即进行制止,并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当时停止了非法洗砂行为。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在原处再次开始非法洗砂,当即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非法占用的地类为水域3143㎡、耕地29㎡,共计3172㎡,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余德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洗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余德军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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