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4号
时间:2018-07-30
被处罚人:宋根深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宋根深,男,现年41岁,初中文化,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芷钱桥村汗背组。宋根深于2014年12月,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芷钱桥村汗背组集体土地建设洗砂场,芦淞国土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并未完全停工,期间一直进行间歇性非法洗砂。2018年1月开始,宋根深又在洗砂场内架设破碎设备,堆放废弃建筑材料并进行破碎生产。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3391㎡,(其中园地2872㎡,建设用地519㎡)。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宋根深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芷钱桥村汗背组土地建设洗砂场并架设破碎设备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宋根深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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