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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3号

  时间:2018-07-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恒源华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勋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恒源华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与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杨家组组民周加文签订林地使用补偿协议,同年5月17日与周利安签订租地合同书,6月14日与杨家组组民代表袁晓林、周立志、周春明、袁清梅、袁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同意租赁该组集体土地7亩用于株洲市恒源华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办洗砂场。2017年底,该公司与合伙人仇海永、董书林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玉泉村杨家组土地架设洗砂设施并开始进行非法洗砂。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031(其中耕地371,林地1456,水面105,其他土地53,建设用地46)。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恒源华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玉泉村杨家组土地架设洗砂设施并开始进行非法洗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恒源华林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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