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2号
时间:2018-07-30
被处罚人:黄献平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黄献平,男,现年45岁,小学文化,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城镇散户04号。2016年,黄献平与其合伙人刘露军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芦淞区姚家坝村集体土地建设洗砂场,芦淞国土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并未完全停工,期间一直进行间歇性非法洗砂。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3250㎡(其中林地1178㎡,耕地781㎡,建设用地1291㎡)。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黄献平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姚家坝村集体土地建设洗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黄献平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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