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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1号

  时间:2018-07-30

被处罚人:何旦生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何旦生,男,现年48岁,汉族。2014年,何旦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白关镇双福村安冲组非法占地开办砂场,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非法占地行为,当即进行制止,当事人当时停止了违法行为。2018年3月,何旦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白关镇双福村安冲组再次在原处非法洗砂,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非法占地行为,当即进行制止,并于2018年3月2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非法占用的地类为耕地1632㎡、林地3242㎡、其它土地203㎡,共计5077㎡,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何旦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何旦生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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