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70号
时间:2018-06-29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宝珠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与芦淞区楠竹社区洪家冲组全体组民签订用地协议,双方同意将金世纪水果大市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洪家冲组剩余边角土地交付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地块按株政发(2006)20号文件一次性补偿到位。2017年3月20日,该处因存在安全隐患,南昌铁路局萍乡工务段对株洲神农果业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关于修筑护坡建议函,并于8月30日签订护坡施工安全协议。同年9月该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楠竹社区洪家冲组土地砌护坡并对护坡内土地进行混凝土硬化。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面积10586平方米(其中耕地4191㎡,园地3㎡,其他土地450㎡,建设用地5942㎡)。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楠竹社区洪家冲组土地砌护坡并进行混凝土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耕地、园地和其他土地20/㎡元,即人民币玖万贰仟捌佰捌拾圆整(9288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9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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