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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69号

  时间:2018-06-29

被处罚人:王铁光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王铁光,男,现年46岁,初中文化,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南塘村9号。王铁光于2017年11月同合伙人刘宣传(天元区群丰镇人)与邓四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曲尺村白岳组南环线旁一处土地用于建筑材料破碎场。2017年11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处土地堆放建筑废料并架设破碎设施,现已开工投产。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其中林地3301,草地2769㎡,建设用地302)。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王铁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曲尺村白岳组土地堆放建筑废料并架设破碎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王铁光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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