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国土资执法〔2018〕68号
时间:2018-06-29
被处罚人:陈自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陈自强,男,现年63岁,高中文化,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曲尺村泉塘组。陈自强于2017年1月与曲尺村长冲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组一处土地用于建设搅拌场,租期为9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2017年3月,陈自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处土地堆放沙石并架设搅拌设施。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459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自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办事处曲尺村长冲组土地堆放沙石并架设搅拌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陈自强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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