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67号
时间:2018-06-29
被处罚单位: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清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与尚泰沙场老板马志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将马志已租赁的曲尺村长冲组尚泰沙场范围部分的土地租给其新建搅拌站,同年12月,该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处土地建设搅拌站,2015年5月建成投产。2017年9月1日,因原马志的尚泰沙场与曲尺村长冲组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曲尺村长冲组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长冲组集体土地6.83亩用于混凝土搅拌站用地,租期为10年,租金第一年每亩/年3500元,以后每年每亩递增100元。该搅拌站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面积1986平方米,地类为草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办事处曲尺村长冲组土地新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株洲三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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