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65号
时间:2018-06-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委会
案 由:非法转让土地
经查,在2007年期间,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委会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将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1.81亩集体土地作价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圆整(¥18100.00元)转让给村民肖勇军,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我局雷打石国土所执法人员于2008年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做出了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委会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转让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处罚如下: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委会非法所得(¥181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的罚款(¥905元),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零伍园整(¥19005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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