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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64号

  时间:2018-06-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和生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利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株洲市和生祥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集体土地修建车棚和品控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0651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非法占地面积474㎡,其中非法占用林地239㎡,农用地48㎡,建设用地187㎡,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和生祥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集体土地修建车棚和品控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和生祥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474占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圆整(¥237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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