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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景弘中学)

20994774  时间:2017-09-30

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罚字[2016] 05

 

当事人:株洲市景弘中学

住所:荷塘区桂花路252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刘志峰

20149月,株洲市景弘中学在位于荷塘区桂花路252号建设的景弘中学新校区改扩建工程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20165月申请规划核实。

经现场勘查核实,该项目违反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审批内容,擅自将批准的景观水面改建成篮球场,面积3300平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一份;

3、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总图一张;       

4、株洲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

7、工程造价合同附件一份;

8、委托代理书一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委托代理人的确认。

株洲市景弘中学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需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而株洲市景弘中学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图审批内容实施建设,必须立案查处。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株洲市景弘中学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66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告字(2016)第 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6624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不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

按工程造价1250005%予以罚款,125000元×5%,共计:6250元整,上缴国库。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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