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爱拼房产)
20994774 时间:2017-09-30
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罚字[2016]第04号
当事人: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芦淞区人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波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遂于2016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湖南省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取得株规建[高新]2010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为建设厂房43栋、办公楼1栋,共计44栋,计建筑总面积193457.2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厂房4#栋、68#栋主体建筑进深擅自扩建3米,南向增加宽1.8米走廊和阳台,65#栋西向局部扩建,擅自建设建筑单体部分建筑面积合计6742.54平方米。擅自建设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调查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3、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一份;
4、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一本
5、现场相片一组;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
8、2010年5月7日株政专纪[2010]31号会议纪要;
以上证据经过了委托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建设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16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告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6年5月16日在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申辩称:该项目是工业园区攻坚战的重要工程之一,市政府于2010年5月7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形成了株政专纪[2010]31号会议纪要,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纳入“一区三园”管理并参照“5115”工程的报建审批程序,走绿色通道,享受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政策,相关手续未完善是我们的过错,但请贵局考虑项目的特殊性,请予以酌情处理。现在认识到其建设活动确实违法,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表示一定汲取教训,严格按程序规范建设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符合规划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依据 2012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擅自扩建建筑单体计建筑面积6742.54平方米,处工程总造价4834400元的5%罚款,计罚款金额241720元整,上缴国库。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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