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坡房产)
20994774 时间:2017-09-30
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罚字[2016]第3号
当事人:株洲市沙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石峰区清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再明
委托代理人:游兰花
2015年11月15日,株洲市沙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融城雅园步行街”,审批建筑面积4551.22平方米,现建成建筑面积5607.36平方米,擅自加、扩建建筑面积1056.14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
现查明,该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取得株洲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内容;在石峰区清石路西侧建设融城雅园步行街二栋七层商住楼,计建筑面积4551.22平方米。现竣工1#栋7+1层, 2#栋6+1层,建筑面积5607.36平方米,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违规加、扩建面积为1056.14平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份;
6、现场照片一组;
7、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两份;
8、消防审核意见书(备案申报表:注明不重报);
9、承诺书;
10、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两份;
11、公示单一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该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5条规定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该公司“融城雅园步行街”项目1#2#栋加、扩建部分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5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加、扩建部分属于违法建设。属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情形。
我局于2016年3月11日将株洲市规划局株洲规告字(2016)第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3月24 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
1、对加、扩建单体按建设工程造价819560元的10﹪罚款,计罚款金额81956元,上缴国库;
2、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公章)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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