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第1号
0 时间:2017-10-13
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罚字[2017]第1号
当事人:株洲市雄峰家具厂
住所:石峰区人民北路412道口以东
法定代表人:柳海燕
委托代理人:尹和平
2017年6月28日,株洲市雄峰家具厂申请规划核实在石峰区人民北路412道口以东建设的综合办公楼。经现场核实,该综合办公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擅自加建一层,加建部分涉嫌违法建设,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厂于2008年6月17日取得株规建[2008]00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在石峰区人民北路412道口以东建设一栋四层综合办公楼、一栋二层厂房,计建筑面积1931.76㎡。现竣工一栋五层综合办公楼、一栋二层厂房,计建筑面积2189.91㎡,其违法加建建筑面积258.1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查人员认定该厂的综合办公楼擅自加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加建部分属于违法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株洲市雄峰厂作如下处罚:
按整栋建设工程总造价458018.49元处以10﹪的罚款,计罚款金额45802元,上缴国库。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罚款金额3%/日收取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公章)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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