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第8号
0 时间:2018-01-25
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罚字[2017]第8号
当 事 人: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珠江北路1号金座3楼
法定代表人: 彭宏
委托代理人:宋伟琦
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芦淞区芦淞路建设的雅立.名都住宅小区工程涉嫌违法建设,遂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单位于2017年10月开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在芦淞区芦淞路开工建设雅立名都住宅小区工程3#、5#栋商住楼,现3#栋已建至第2层、5#栋已建至地下室1层顶板,计建筑总面积1400平方米,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已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经核实,建设按平面规划设计总图实施,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相片一组;
3、有所查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二份;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单位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建设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17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单位送达了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告字(2017)第 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1日在支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当事单位陈述申辩称:该项目已进入规划方案审查阶段,为响应政府早开工促发展的文件精神及公司建设实际情况,赶工期建设。认识到其建设行为确实违法,按报审方案实施建设,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表示一定汲取教训,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本局认为:当事单位的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擅自建设3#、5#栋部分,计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按工程造价1092000元的5%处罚,计罚款金额54600元整,上缴国库。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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