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规罚字(2018)第01号(袁赞江)
时间:2018-02-12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规罚字(2018)第01号
当事人:袁赞江
地 址:天元区明月湖小区
经调查核实,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在天元区明月湖小区一期别墅41号地块上建成一栋地上3层住宅,建筑总面积231.6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规划审批明月湖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用地规划许可各一份。
2、工程施工图纸(平 立 剖面)一份。
3、现场工程建设情况实景照片一组。
4、工程综合总造价合同及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各一份。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6、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
当事人以上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内容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内容规定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的范畴。
综合以上实事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属于违法建设。
2018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株规告字(2018)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按该栋住宅工程总造价10%予以罚款:共计处罚金额为9120元整。计算式:91200(总造价)×10%=9120元整,上缴国库。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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