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规罚字(2018)第02号(王飞龙)

  时间:2018-05-07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规罚字[2018]第2号

当事人:王飞龙

地  址:芦淞区龙泉山庄

王飞龙芦淞区龙泉山庄建设一栋住宅涉嫌违法建设,遂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1995年6月开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芦淞区龙泉山庄建设1栋4层住宅占地180.36平方米,计建筑总面积629.26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相片一组。

当事人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建设的行为。根据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18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告字(2018)第 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在支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申辩称:于1993年从原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土地一块,于1995年6月自建1栋4层住宅,当时只审批了规划总图,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实属于违规建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符合规划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王飞龙擅自建设1栋4层住宅,计建筑总面积629.26平方米,按工程总造价314630元的5%罚款,计罚款金额15732元整,上缴国库。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8年5月4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