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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规罚字(2018)第03号(中诚房地产)

  时间:2018-05-08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规处字[2018]第 03号

 

当事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荷塘区新华东路戴家岭

法定代表人:姜利

委托代理人:冯湘中

2018年3月,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荷塘区新华东路戴家岭开发建设的东方尊域住宅小区申请规划验线。

经现场勘查核实,该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部分违法建设的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放线定位测量图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一张;                                                                                    

4、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

6、工程造价合同附件一份;

7、第三方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文件一份;

8、委托代理书一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委托代理人的确认。

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18年 3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告字(2018)第0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 3月 12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不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按工程造价498元∕㎡5%予以罚款,498元×14040.68×5%,共计:349613元整,上缴国库。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规划局

                                  2018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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