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国土资监字〔2018〕第17号
时间:2018-12-12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超深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3、并处罚款1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或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民
电 话:0731-26239290
地 址:炎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