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国土资监字〔2018〕第19号
时间:2018-11-20
罗旭斌: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长江村清水下组挖山取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长江村清水下组挖山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并处罚款2000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或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民
电 话:0731-26239290
地 址:炎陵县炎陵中路1号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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