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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国土资监字[2018]162号

  时间:2018-12-03

被处罚人:曹塘页岩机砖厂

案    由:越界开采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你厂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外开采页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开采了页岩2538立方米,约5077吨,资源价值合计15231元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厂委托人周玉婷的《询问笔录》。

2、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察中心湖南总队提供的《醴陵市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一份(被鉴定矿山名称:曹塘页岩机砖厂)。

3、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越界采挖页岩非法所得15231元整(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壹元整);

2.对非法所得15231元处以30%的罚款,罚款4569元(肆仟伍佰陆拾玖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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