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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国土资矿罚[2018]11号

  时间:2018-10-08

杨永建:

我局于2018922日对你无证开采高岭土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腰潞镇横屋村鱼舫头地段无证开采高岭土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 杨永建、彭志建等人笔录材料

3. 违法采场现场照片

4. 杨永建、彭志建等人的身份证明

我局已于20189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不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杨永建停止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恢复土地原貌,没收当事人杨永建非法开采矿产品和非法所得陆仟元(¥6000),并处以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罚款,共计柒仟伍佰元(¥7500)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正沛                   

电  话:13973396222

地  址: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

茶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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