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53号
时间:2018-05-25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叶有泉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8月,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东司塘组集体土地修建昆仑山路项目部办公楼及宿舍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906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部办公楼总占地面积1530㎡,其中全部为耕地。项目部宿舍楼总占地面积358㎡,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4㎡,耕地324㎡。该宗用地办公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宿舍楼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属民生公益项目。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东司塘组集体土地修建昆仑山路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依法没收昆仑山路项目部办公楼,并对非法占用的1530㎡耕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陆佰伍拾圆整(¥7650.00元)。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昆仑山路项目部宿舍楼楼,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324㎡耕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非法占用的3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按2元/㎡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捌圆整(¥1688.00元)。罚款总额共计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捌圆整(¥9338.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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