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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52 号

  时间:2018-05-1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易必武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5月,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群丰镇长岭社区集体土地修建办公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910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2200,其中占用耕地面积2150㎡,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50㎡,。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长岭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2200㎡土地,按2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550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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