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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50号

  时间:2018-05-10

被处罚单位:芦淞区金成建筑器材租赁部

法人代表:罗智成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3月,芦淞区金成建筑器材租赁部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南塘社区集体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及水泥坪硬化,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918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627,全部为耕地。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芦淞区金成建筑器材租赁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南塘社区集体土地建设临时建筑物及水泥坪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芦淞区金成建筑器材租赁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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