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47号
时间:2018-05-1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夏富成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2月,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群丰镇响塘社区集体土地修建西站南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938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42831㎡,其中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为3573㎡,占用林地面积为7525㎡,占用未利用地面积为31733㎡。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属民生公益项目。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响塘社区集体土地修建西站南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42831㎡土地,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陆佰陆拾贰圆整(¥85662.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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