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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44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红盾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肖桦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6年8月25日,株洲市红盾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与下路塘组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又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是合作期限为10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日;二是场地用途,主要从事农机维修及废旧农机设备回收和利用;三是收益分配,红盾回收公司按每年每亩不低于3000元向下路塘组支付土地补偿费,公司所有利润,除去人员工资、税收等一切正常支出外按3:6分成,能高则高,下路塘组占30%,红盾回收公司占60%,另外10%作为双方其他协调费用支出。2017年4月,红盾回收公司在合作用地内开始建设施工,对场地进行平整、硬化。7月在其硬化场地上搭建了约两百平方米的活动板房,目前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6889平方米(耕地5571平方米,其他土地1318平方米)。土地权属为田心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红盾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下路塘组建设农机维修报废农机回收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红盾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耕地处每平方米25元,其他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整(¥165635)。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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