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43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健新材建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钟得秀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天健新材建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新材)因原在龙头铺水泥厂的水泥分包场地已被征收,只能重新选址搬迁。2017年6月28日,天健新材股东之一的彭建良与清水塘街道白马村清塘组村民邱沛亮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第一年免租金作为建厂的基础设施投入,后四年按每年一万三千元支付场地租金,并每年递增百分之十。2017年7月,天健新材在租赁场地上开始新建水泥分包场,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目前,该水泥分包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950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白马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健新材建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清水塘街道白马村清塘组新建水泥分包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天健新材建材批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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