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42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启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干波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8月21日,株洲市启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享生态)与九塘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面积为217亩(林地197亩、水塘10.44亩、水田9.56亩),期限为50年(2015年1月1日至206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三年为一个缴费期,水田、水塘按每年每亩700元,林地按每年每亩156元的价格支付给九塘村委会。目前,启享生态已在九塘村中寒组新建语泉山庄游客接待中心,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现已基本竣工,全部为木质结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543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九塘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启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九塘村中寒组新建语泉山庄游客接待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启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