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41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安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小西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8月,株洲市安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驾校)租用时代新城的培训场地到期,且该场地面临开发建设,故不能续签,当时已积压约4000名学员。2017年8月10日,安顺驾校与株洲市红盾报废农机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农机回收公司提供租用的田心村下路塘组土地作为驾校培训基地,安顺驾校负责提供驾驶教练员、农机操作员及教学设备,合作收益按六四分成。后因安顺驾校需要增加上坡起步、定点停车等训练场地,8月底,故在农机回收公司硬化场地的基础上往东扩大水泥硬化面积1900多平方米。目前,该驾校训练场地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1977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为田心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安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下路塘组新建驾驶员培训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安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贰拾伍元整(¥49425)。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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