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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40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6年6月,株洲市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环公司)开始动工建设环保大道,因靠湘江边的湘湾路需要拓宽,正好与环保大道交汇,如不连接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故循环公司决定将新建道路与湘湾路拉通。其中有一段道路超出审批红线,包括已建成和靠湘江边的交汇路段面积约8亩。目前,该路段已竣工通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路段占用土地面积5634平方米(农用地415平方米,未利用地4373平方米,建设用地84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霞湾新村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霞湾新村超审批红线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千壹佰柒拾元整(¥28170)。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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