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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39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西站南路项目部

法人代表:肖建明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17年7月,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西站南路项目部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集体土地搭建临时工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933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038,全为耕地,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西站南路项目部在未经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集体土地搭建临时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西站南路项目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1038耕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圆整(¥519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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