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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8〕37号

  时间:2018-04-3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易勇正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12月,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南江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三门镇南江村集体土地修村文化广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904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2998㎡,林地为2474㎡。耕地为466㎡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为民生公益项目。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我们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三门镇南江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三门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466㎡,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林地2474㎡,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捌圆整(¥7278.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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