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8〕33号
时间:2018-04-27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
法人代表:陈新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江渌路一期新建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办理了规划及用地手续。2015年11月开工建设,在项目施工建设中,该单位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审批红线范围,占用龙泉办事处早禾坪村集体土地建设江渌路项目,目前道路已建成通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超出面积3211平方米(其中林地2989㎡,耕地222㎡)。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审批线建设江渌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又因该项目属公益项目,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我局决定对芦淞区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耕地5元/㎡、林地1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零玖拾玖圆整(4099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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